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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有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入人於罪還持續堅持上訴其傷害不惶多讓

(摘)這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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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有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入人於罪還持續堅持上訴其傷害不惶多讓

(摘)這一集,我要談一個傑出的十項全能運動員,他是已過世的古金水,在九O年代,他跟李福恩曾經在世界運動的舞台上代表台灣。這是關於他從運動場退役後,如何被檢警羅織罪名,司法最後如何改判他無罪的故事。

阿水更二審案情得以逆轉無罪,是因為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改革,在新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採用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如果得到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就必須判決無罪;而且任何證據、鑑定報告都必須經過嚴格的交互詰問跟審視,檢方提出阿水涉嫌犯罪的證據因而得到更嚴格的檢視,是否真的站得住腳。

荒謬的有罪推定 檢察官:說你有罪就有!

這跟舊制有罪推定完全不同。在舊制裡,因為是有罪推定,不管阿水怎麼反駁,不管七天後才找到的電瓶,跟帶著濃濃汽油味的漂白水罐多麼令人起疑,檢察官跟法官都已認定阿水有罪,像我二審去花蓮聽開庭,孫姓檢察官當庭就用非常權威的口氣說,犯罪的人都嘛說自己沒罪,我是執法人員,我說你有罪,你就有罪!而法官因為早就拿到檢察官的起訴狀,心證早已被影響,我就聽他說了一句:你如果沒做,人家為什麼要告你?就像一二審都在法庭觀察的紀政回憶,檢察官就是一副「你不要跟我扯就對了」;而法官問話,則是刁難的問,負面的問,先入為主地問。對於這種有罪推定,《島國殺人記事》紀錄片導演蔡崇隆曾有精準描述:司法掌權者先憑感覺認定被告有罪,再尋求證據支撐他的看法,結果對被告有利的全部不被採用,或被刻意忽視;甚至當證據出現嚴重瑕疵或問題,也被合理化,得出預設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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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青少年工作者,推動青少年權益與福利達25年,倡議關注青年貧窮、學債族、18歲公民權、媒體自律與青少年勞權,因緣際會參與 年金改革!現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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